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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氟丙烷灭火系统

发布日期:2024-04-20 10:01:31

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 1.3 倍,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 1.1 倍。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,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;在其它防护区,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0s。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:木材、纸张、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 20min;通讯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,应采用 5min;其它固体表面火灾,宜采用 10min;气体和液体火灾,不应小于 1min。


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,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。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,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。组 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,应设安全泄压装置。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,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。


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、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。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。


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(NOAEL 浓度)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,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。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,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;当人员离开时,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。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、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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